簡炳墀獄中度生日

五屆香港冠軍練馬師簡炳墀被指在鄉委會選舉中賄選,去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三個月零兩星期,簡不服定罪,早前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昨下達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判詞粗疏簡陋,對證人證供的分析有不足,但原審的判斷正確,對簡的定罪並無不當,故高院維持原判,並把保釋中的簡炳墀即時收押服刑。剛巧今日七十五歲的簡炳墀要再在獄中度生日,是他自去年十一月十八日罪成判囚後,連續第二年在獄中過生日。

上訴人簡炳墀昨早到庭時不失「食力」風範,雖下着大雨,他在兩兒子等人陪同下,不用任何雨具,浩浩蕩蕩步入法庭。惟他聽判時自覺大勢已去。其律師表明簡會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保釋,但法官指裁決並無不公,除非簡一方能提出案涉重大法律爭辯,否則不批准保釋。

指紋專家不足動搖證據

簡被控去年二月廿七日,向村代表廖富壽提供十三萬元,作為要求廖在鄉委會選舉投票給簡的誘因。案情指簡到廖於上水莆上村的士多,要廖支持他,並把一疊一百三十張千元鈔票放在士多麻雀房內。廖與另一候選人侯志強商量後向廉署舉報。選舉於去年三月十五日舉行,簡敗給侯,兩天後簡被廉署拘捕。

簡原審時聘用指紋專家,指鈔票上無簡或廖氏夫婦指紋,認為控方證據不足,又指廖與侯等人證供不準確,二人有合謀誣告他之嫌,惟原審裁判官未有接納。高院法官昨在判詞指,鈔票上套得指紋或紋印機會其實很微,因鈔票由印刷至簡廖等人手上,必須經過多重人士,故辯方專家的證據價值極有限,指紋專家這方面意見不足以動搖控方證據。

至於證人口供的謬誤,法官指簡一方認為控方證人有誣告之嫌,但從證供分析,若廖要誣告簡,他可獨自舉報,毋須把侯牽涉其中;若侯是幕後主事人亦毋須「走到幕前」做證人;若廖侯合謀,二人亦不會把日期、時間、放錢位置和包裝等證供細節弄得如此混亂,這些證據已足以消除串謀的疑慮。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辯方專家證供、以及簡放下十三萬元是否用作買票誘因等問題上未有作仔細分析,原審判詞可謂「僅僅不低於法律要求下可通過」,應可寫得更詳細;但法官同時認為原審的結論正確,法庭不能因判詞粗疏而推翻定罪。

案件編號:HCMA 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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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炳墀(左)到法庭。

簡炳墀由囚車載走(近窗口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