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機構刻薄放假逼人開工

多間社福機構被指剝削前線員工休息日,迫使員工要「貼假打工」。職工盟屬下社區及院舍照顧員總工會近日接獲二十多個社福機構合約員工反映,指機構經常要求員工在休息日工作三至四小時,但卻規定要「儲夠」一個工作天的工時才補發一天假期,變相令員工要直踩十多天才享有一天休息日,涉嫌違反《僱傭條例》,其中鄰舍輔導會承認至今共有一百六十七天的休息日未補回予員工。工會粗略推算全港共有二千名前線員工受影響,昨已去信政府多個部門要求介入跟進。

梁小姐於社福機構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任職,她指三年前開始已經試過「一星期返足七日」,每逢星期日便需要「上鐘」,即被機構要求工作三至四小時,「要儲夠八個半鐘先補放一日假」,最長曾經連續工作十三至十四天才放假一天,一個月更只有兩天休息日。

不過,其後機構更改做法,即使周日工作三至四小時,翌日可獲一整天補假,但由於星期日「開工不足」,變相「倒欠」機構六個小時工時,需在其他工作天「攤還」,變相令她每周工時由五十一小時增至五十七小時。

其中鄰舍輔導會回覆工會查詢時承認,該會屯門區綜合家居照顧服務中心一直在星期日及假期提供服務,而中心主任在休息日補假概念上有混淆,未有為部分員工作出補假安排,於○九年一月至今年七月共有九百九十四日要求員工在假期工作,但遺漏一百六十七天休息日或法定假期補假安排。該會總幹事董志發表示正跟進及處理有關事件。

涉違《僱傭條例》

工會主席張惠蓮表示,不少機構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改善及社區照顧服務隊因應假日服務需求增加,要求合約員工在休息日工作,有關工時會視為超時工作,而根據法例另定休息日安排是無條件補假,機構要求累積足夠工時才補假或要求員工「攤還」工時,均涉嫌違例。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每七天可享不少於一天休息日,即連續不少於二十四小時,期間僱員有權不為僱主工作。除非僱員自願在休息日工作,否則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僱主不給予僱員休息日或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稱會對違反勞工法例的個案徹查,有足夠證據會進行檢控。社會福利署亦指,社福機構須遵守法例,該署亦會監察機構的服務表現及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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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一般為獨居或行動不便長者,提供送飯及家居清潔等服務。(資料圖片)

工會指有社福機構的補假方法,變相令員工增加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