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非法集結兩人緩刑

【本報訊】八名社運人士於去年六四維園集會結束後,涉組織群眾遊行至北角警署,期間衝擊警方防線並佔據馬路行車線。八人早前在東區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等九罪成立,裁判官昨炮轟各被告專橫無理,自以為凌駕法庭及法律,自己犯法在先卻指摘警方造成衝突。其中兩名被告葉寶琳與男友王浩賢被指在案中擔當指揮角色,裁判官判兩人監禁四星期但緩刑一年,其餘被告則判罰款八百至二千四百元。

裁判官杜浩成昨判刑時指,遊行集會前要預先通知警方的機制獲本港上訴庭及終審法院確立有效,且合乎《基本法》,不少國家亦有類似機制,本案中也沒有證據顯示此機制不符合國際人權水平。葉寶琳、朱凱迪及王浩賢等被告均向感化官指稱,現行《公安條例》不合時不合理,毋須按條例規定在遊行前通報警方;杜官批評他們明顯自以為可凌駕由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上訴庭、終審庭,甚至人權組織。

對於被告聲稱原本和平進行的遊行示威,因警方阻撓才發展成阻礙交通甚至暴力場面,杜浩成指出,其實是被告違法未有通報在先,之後又不接納警方安排,甚至指揮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他們的行為和想法可謂專橫無理。

王浩賢昨散庭後對杜官的批評不以為然,更代表各被告表明會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ESCC 5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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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寶琳(右)與王浩賢(左)被判監四星期,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