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聰挑戰稅例又敗陣

稅務局拒絕延長陳振聰反對被追收三億四千萬元欠稅的期限,陳振聰昨向上訴庭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申請,要求准許引用《基本法》和《人權法》挑戰稅例。上訴庭卻質疑指,政府施政要依賴徵稅,若法庭隨便給予寬限,醫療和治安都會受影響,由於陳的上訴理據是未提出過的理據,故法庭駁回申請,並要他支付訟費給稅局。陳的律師稱會研究會否再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的申請。

按《稅務條例》,稅局在發出評稅通知書給一名納稅人後,納稅人只有一個月的反對期限,納稅人在限期屆滿後要得到稅局延期才可提出反對。

法庭拒受理新理據

陳的律師稱有關機制過嚴,令納稅人無法透過法律訴訟挑戰稅局的決定,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

上訴庭指,案件涉及徵稅問題,法庭是否要提升至剝奪人身或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標準處理。此外,陳在兩次聆訊都無提出過這些理據,若陳想用新理據提出終審上訴,可向終院申請。

陳振聰的律師續說,涉案稅款龐大,但反對限期只有一個月,加上陳只是第一次要求稅局延期,應給陳一次機會,若法例不容許法庭給予寬限,即屬違憲。

上訴庭反駁稱,陳的說法是要稅局和法庭凡收到納稅人的首次延期要求都要批准,但法律不是如此運作,要講是否合法,又指稅款多少並非考慮因素。

稅局於○九年十月至一○年二月期間,先後把二十五份評稅通知書寄到陳指定的最後通訊地址高李葉律師行。陳在一個月的反對期限內未有提出反對,稅局於一○年四月正式興訟向陳追收三億四千萬元欠稅。陳提出司法覆核,聲稱從未收過該二十五份評稅通知書,陳雖曾在原訟庭勝訴,但及後在上訴庭敗訴。

案件編號:CACV 1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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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