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巴大王女做茶水月入五千

【本報訊】已故「小巴大王」崔新的女兒及孫女為爭兩輛小巴所涉及的四百八十一萬元,兩母女因而對簿公堂。崔新女兒供稱,她雖坐擁數部小巴及其經營權,但她仍在一間日本公司在港辦公室的茶水部工作,月入僅五千元。她說因工作忙碌,加上不諳英語,才叫女兒到車行簽署買車文件及做「代車主」,但兩車的權利實為她所有。

原告崔惠芳透露,她過往曾跟父親崔新經營小巴生意,投資五十多萬元,結果賺到二百多萬元。她購下小巴便會交給父親打理,父亦會每月告知她所得利益,但她從不過問。至○三年沙士期間,父建議她再投資兩部車,她最終要向父借款二百四十萬元才能投資。

原告指由於父親臨時要人到車行簽文件,她女兒潘詠珊(下稱被告)有意營辦小巴,加上被告能理解英文文件,她才叫被告代表做車主,之後亦把小巴交被告代管理。

案件編號:HCA 256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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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惠芳雖坐擁數部小巴,但仍在一間公司茶水部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