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聽雨:惡法誕生很悲哀

今年人大會議有一項很重大的議程,即修改和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在兩會被娛樂化的擾攘鬧騰中,伴隨着《草案》表決日期的臨近,上上下下才關注到修法本身。

此次修法,戴了一頂冠冕堂皇的帽子,即「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第二條。按照官方的說明,寫上這一條,「既有利於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於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草案》確實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和家屬相當的權利保障,同時,對警察執法進行了相應程度的限權。

不過,問題在於,在這一幌子下《草案》還規定,在兩種情況下,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則可以不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由此,輿論擔心,如此規定將導致兩個問題:一、執法機關假借這兩種罪名濫權,從而形成事實上的秘密拘捕,從而侵害公民正常的權力。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是一個非常籠統的表述,它像一個巨大的筐,只要沾了一點邊,執法機關都可以此為名執行拘捕。輿論批評、意見表達和正常上訪,隨時都有可能觸發犯罪,並被警察動輒收押拘捕。濫權之下,秘密警察到處出沒,極易形成強大的宗派勢力,並製造白色恐怖,公民的基本人權將受到極大傷害。

對這一被稱為「七十三條」的《草案》,輿論一片責罵聲,斥其為「打着保障人權的幌子,幹着侵犯人權的勾當」。《草案》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必須及時通知家屬,這本是有無規定都必須做的事,現在增加這條無謂規定的同時,又附加一條特殊規定,為警察濫權戴上了安全套,警察戴上它,想怎麼搞就怎麼搞,這不是進步,而是開倒車。

《刑事訴訟法》又稱「小憲法」,立法修法的宗旨是要保障人權,而非為公權提供操作便利。在一個正常的國家內,對公權是法有授權才可行使,對私權是法無限制即為自由。人大本次修法,倘公權最終獲得必要的授權,按照社會常識,公權增一分,私權可能減十分,對將來形成的危害可想而知。

當年香港反對二十三條立法取得成功,然而現今在內地,要想阻止此次修法,比登天還難!一部惡法就要誕生,悲哀!

尤可夫 傳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