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警員前年十二月十六日被上司召見時要求離開不果,先後致電報警及向警司虛報遭禁錮在警署。涉事男警承認兩項浪費警力罪,裁判官昨判刑指,被告身為警員竟在警署犯案,認為他當時受精神問題影響,遂輕判罰款三千元。辯方求情稱,加入警隊十一年的被告張永康(四十歲)對所犯深感後悔,並將要面對紀律聆訊。
案件編號:TMCC 9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