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阻示威同志覆核受理

【本報訊】警方多次搬出有近一百年歷史的《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指示威團體未申請公眾娛樂牌照為由而阻止示威活動,有關做法受到一名男同性戀者提出法律挑戰。他指警方侵犯市民的言論和表達自由,又質疑警方誤解法例以打壓示威,早前入稟司法覆核。高院昨經聆訊後,決定受理他的申請,案件排期四月二十五日聆訊。

獲法庭保密身份的申請人T先生,於去年五月十五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用區,參加由同性戀組織舉辦的「國際不再恐同日」活動時,與其他參加者跳舞表達反歧視同性戀者的訊息。惟跳舞期間,警方指他們沒有申請公眾娛樂牌照而阻止他們。

申請人律師昨表示,案中涉及一個法律問題,即是在沒有圍封的開放空間舉行政治示威活動,該空間是否應納入《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律師指有關牌照制度侵犯了言論和表達自由,因此違憲。其次,申請人當日並非舉行公眾娛樂活動,警方要他申請牌照是誤解法例。

案件編號:HCAL 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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