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巴小股東裁有權索償
【本報訊】在沙田區經營多條專線小巴路線二十多年的鴻基專線小巴公司,數名合夥人之間多年來都有糾紛,期間有合夥人陸續退出,最後只餘兩人,更要對簿公堂。高院昨頒下判詞裁定涉案公司的牌照是合夥資產,判已退出的小股東可向大股東取得相等價值的賠償,金額日後再評定。
兩名原告包括游華興及其公司天暉國際有限公司,被告袁祺明。判詞透露,游、袁於八四年夥同其他人合資成立「鴻基專線小巴公司」,競投兩條專線小巴路線,但因規定申請牌照者須個人或有限公司,遂由袁代表競投。按原告指出,袁九七年故意難為其他合夥人,游最終去年退出,但興訟向袁索償。
案件編號:HCA 42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