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路署工程師收賄判緩刑

【本報訊】路政署一名高級工程師藉贊助工程師學會的高爾夫球活動為名,兩度向新福港(土木)有限公司一名董事索取及收受共三萬元賄款。裁判官昨於九龍城法院裁定被告兩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成,判入獄三個月但准緩刑兩年,另下令他須歸還三萬元予政府。

五十五歲被告黃釗猷,九一年加入路政署。裁判官判刑指,被告與涉案公司的董事在工作上有連繫,雙方雖無獲得利益,但被告的行為並非屬一般贊助少量金錢的活動,且對政府有強烈影響。雖然公司董事作供時已排除是為獲得好處,但官指行賄的行為多數不會直接說明,裁判官重申一般行賄必須判即時入獄,考慮被告沒實際賄賂,故獲緩刑。

案情指被告在○八年十二月及○九年一月,向新福港的董事李偉誠稱為工程師學會組織一場高球比賽,先要求李贊助一萬元,收款後約一個月又要求李再贊助兩萬元。 案件編號:KCCC 5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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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署高級工程師黃釗猷(右)被裁定公職人員索取及收受利益等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