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違令再縱火囚四月
【本報訊】無業男子因縱火獲裁判官「放生」,輕判社會服務令後半年,便違反命令再度縱火,早前在觀塘法院承認六項縱火罪,惟再遇同一名裁判官處理。昨日裁判官斥責被告沒有珍惜改過自新的機會,重犯機會甚高,必須判監以收阻嚇,故判囚四個月,並下令被告必須在獄中接受心理輔導。裁判官又指被告的父母太過溺愛兒子,着他們以後要嚴加管教。
被告郭文豪,二十六歲,有遊蕩、刑事毀壞及縱火等案底,今年一月十一日至三月十五日期間再在樂富中心不同樓層的樓梯及男女廁所,先後六次以打火機縱火。裁判官又引述被告稱「見到火會感覺到溫暖及安全」。被告父母願替兒子賠償二萬七千多元予樂富中心。
案件編號:KTCC 14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