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牆打通兩單位 山翠苑業主敗訴

房屋委員會轄下柴灣山翠苑一對業主夫婦,想拆掉分隔名下兩個相連單位的一幅間隔牆,以打通該兩個單位,結果要與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打官司。該對夫婦早前提出申請,指該幅牆是他們所有,要求高院判他們勝訴。不過,高院昨裁定該幅牆是屋苑公用地方,駁回他們的申請,並下令支付訟費,他們未能如願打通兩個單位之餘,可能還要賠償給業主立案法團。

兩名原告依次是譚詩敏及永陞國際有限公司,被告是山翠苑業主立案法團。譚於○八年九月購入山翠苑一個居屋單位,而她的丈夫莫浩文(譯音)於去年二月透過永陞國際再購入相鄰單位。

原告有意拆掉分隔該兩個單位的間隔牆,在取得建築證書證明有關工程不會影響樓宇結構後,於去年三月開始動工。被告及屋苑的管理處及後阻止,觸發這場訴訟。原告早前提出申請,指該幅牆是原告的物業,要求以簡易判決法律程序判原告勝訴。

法官裁定,涉案的間隔牆是劃分兩個單位邊界的牆壁,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是屬於屋苑的公用部分。另外,屋苑的公契並沒有指明該幅牆只供涉案兩個單位的業主佔用,涉案兩個單位的第一份轉讓契,都沒有把該幅牆的業權轉讓給涉案兩個單位的業主,該幅牆依舊是屬於屋苑的公用部分。即使只有涉案兩個單位的業主可以用得到該幅牆,也不能代表甚麼,按照公契和業權文件,該幅牆是屬於屋苑全部業主的。

改動結構違反公契  

除了業權以外,法官也裁定拆掉該幅牆是違反屋苑公契。法官指,原告雖然提交出建築證書,證明有關工程不會影響樓宇結構,但拆掉該幅牆之後,涉案兩個單位的結構和外觀都受到影響,涉及結構的改動,已經屬於違反公契,而且拆掉該幅牆,也會影響到屋苑的公用部分,也算是違反公契。法官考慮到涉案間隔牆的業權和拆牆屬於違反公契後,決定駁回原告的申請。 案件編號:HCA 9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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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山翠苑兩個單位(箭嘴示)之間的間隔牆不能拆掉。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