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落後刑罰輕 墮(車立)事故停不了

本港很多法例已訂立多年,未經修改,追不上時代需求。○九年馬鞍山恒安邨發生升降機鋼纜斷裂意外,法庭昨日裁定,兩被告即升降機承辦商及負責年檢的註冊工程師未能保障電梯在良好狀態下運作,分別判罰款四千元及二千元。原來規管升降機的條例是上世紀六十年代的產物,最高刑罰只是罰款五千元及入獄半年,連裁判官也忍不住直斥「荒謬」。

《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源於上世紀六十年代,當時香港經濟尚未起飛,大多數市民仍然住在唐樓之中,升降機遠未普及,時至今日,本港升降機的數量以倍數增加,加上建築物愈起愈高,升降機安全問題絕對不容半點輕忽,難怪裁判官亦促請當局覆核現行電梯維修指引是否仍有不足之處,必要時應考慮立法監管。

事實上,法例的刑罰的確無法反映罪行的嚴重性。試想想,五千元罰款在六十年代可能是一筆大數目,但放在今時今日卻肯定是微不足道;對於大型企業來說,這筆區區小數更是不痛不癢,與其說是對違例者的處罰,倒不如說是變相鼓勵人犯罪。大埔富善邨墮(車立)事件轟動全城,法官審理案件時,亦狠批五千元的最高罰款額不合時宜。

古人說,「刑當罪則威,不當罪則侮」,修訂升降機事故的刑罰已經刻不容緩。機電工程署表示,目前正修訂相關罰則,將最高罰則提升至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預計今年提交立法會審議。加重罰款固然必要,但修訂後的刑期是否具足夠阻嚇力,卻同樣值得商榷。須知道,升降機是市民日常出入必由之路,一旦出事,後果可大可小,可能搞出人命。可以說,因保養或維修疏忽導致升降機意外,嚴重性跟危險駕駛不遑多讓,如果重罪輕罰,根本不足以產生阻嚇作用。

除了現行法例漏洞外,恒安邨升降機斷纜事件還反映出許多問題。正如涉事升降機承辦商的維修員透露,○七年有員工離職,公司出現人手不足情況,一個人要負責三十多部電梯及六組扶手電梯的維修,平均每日工作十一小時,有時更長達十八小時,令人擔心維修員在沉重的工作壓力下,會不會忙中出錯?會不會馬虎了事?果然,今次出事的升降機年檢後不久即發生意外。

值得留意的是,涉事的升降機承辦商,規模在本港已是數一數二,尚且出現「十個煲得五個蓋」的窘境,其他承辦商的情況又能好到哪裏去?有理由相信,類似恒安邨升降機的個案只是冰山一角。在這種情況下,說全港升降機儼如計時炸彈,市民出入提心吊膽,並非危言聳聽。

當然,升降機安全亂象叢生,意外不絕如縷,機電工程署懶於監管,放任自流,不僅難辭其咎,甚至可以說是罪魁禍首。現行法例要求升降機承辦商定期進行檢驗,但問題是機電署很少抽查,所謂監管根本形同虛設。更有甚者,過去幾年,全港每年有逾萬部升降機延誤年檢,機電署鮮有從嚴追究,而勒令停用有關升降機更是絕無僅有。

我們想說的是,升降機事故不斷,有關承辦商及維修人員固然責任難逃,但機電署官僚敷衍塞責,尸位素餐,同樣脫不了干係。可以斷言,機電署一天不肩負起監管職責,飛(車立)、墮(車立)意外還將陸續有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