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路障 官:警錯誤決定

人肉路障 官:警錯誤決定

警方去年徵用五輛屬巿民所有的車輛,連同警車充當「人肉路障」在觀塘繞道阻截非法賽車,詎料多部賽車高速撞向車陣,高院昨裁定五名被告危險駕駛罪名成立,一眾被告收押至本月十一日判刑。

五被告危駕罪成

五名被告依次是張慶華、葉炳貴、李鴻業、黃文就及鄧偉廣,年齡由二十六至三十七歲,各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成,鄧另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控罪指五人於去年七月十三日於觀塘繞道近偉發道交界危駕五輛汽車,鄧於同日襲擊警署警長高可蒼。

法官昨裁決指,所有控方證人口供均誠實可靠,而五名被告當時以高速行車,部分更撞向警方在錯誤決定下所設置的「人肉路障」,故行為實屬危險駕駛;法官指警方高層事後曾就路障一事開會,更作公開道歉。

辯方求情時又指,事件因被告們未能及時看到人肉路障,進而無意撞開路障逃走。故希望法庭考慮本案並非如「車神」詹昌盛涉及之危險駕駛案例般嚴重,而予以輕判。

控方指警方當日凌晨一時接報指有十多輛車進行非法賽車,因眾車時速太快,無法截停。最終於觀塘繞道的設路障圍截,並徵用五輛行經之的士、私家車及客貨車泊於警車後方三條線上作阻截。惟警員尚未取出雪糕筒等路障,飛車隊已飆至,其中七車撞向人肉路障及警車。

案件編號:DCCC 120/10

案發當日,非法賽車高速撞向人肉路障,釀成十一車相撞六人受傷。 (資料圖片)

首被告 張慶華

第二被告 葉炳貴

第三被告 李鴻業

第四被告 黃文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