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9/2010

  • 2010年09月30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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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賣甄妮豪宅 洪同傑須付三方訟費

【本報訊】歌星甄妮被好友洪同傑擅自放盤出售她名下豪宅案,高院七月裁定甄妮勝訴,洪需負責向買家賠償。但對於訟費問題,則延至昨日才有正式頒令。法官昨聽取甄、洪及買家三方陳詞後,決定三方的訴訟費用,需由洪同傑一方負責。

本案原告惠國有限公司,○八年初簽約欲購買甄妮由名下公司豐偉國際有限公司持有的赤柱浪琴園單位。事後甄妮稱,與惠國簽署合約的洪同傑,從未獲得她授權賣樓,原告因此控告豐偉國際及洪同傑要求退訂。 案件編號:HCA 8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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