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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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無權行政拘留

【本報訊】熟悉內地法律的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王友金,對港人在內地派出所被屈,替事主感到不值,但事主在被搶手袋一事可能並無人證,加上內地執法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實有偏幫「自己人」,故搶手袋不立案不足為奇。王續稱,事主等人在賠償湯藥費後可獲釋,足以反映內地的司法制度完全「無理由可講」。

內地傷人案「私了」普遍

香港工聯會深圳諮詢中心助理主任潘志輝指出,港人在內地涉及傷人,只要雙方同意可「私了」,傷人者需要賠償,金額通常由傷者提出。一般情況下,傷者一定會開天索價要求多賠償,傷人者也可還價,金額並無準則。

至於港人遭行政拘留,潘指出,內地派出所不能發出行政拘留令,只有其上級分局才能發出。因此港人家屬若認為事件不合理,可向分局的上級、即市警方機關提出覆議,亦可向分局所在地區的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內地警方面對覆議及訴訟,必須拿出足夠拘留證據,若證據不足須立即釋放被扣人士。潘續稱,覆議等同香港向申訴專員公署申訴,行政訴訟表格則可於互聯網下載,或親自到法院拿取,毋須費用。若證明警方出錯,政府需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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