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2010

綜援漢入稟取回祖父地權

【本報訊】居於筲箕灣屋邨的一名領取綜援男子,認為前港英政府於一九三六年刊憲,重收其祖父名下一幅位於筲箕灣土地的命令有誤,為向政府「取回」土地權,早前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呈請,要求取消七十四年前的重收命令,但被行政會議拒絕。男子不服判決,昨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行會的決定。

申請人歐陽見寶,答辯一方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涉案土地位於筲箕灣地段387號A(下稱該地段),約一千八百八十平方呎。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歐陽潤(申請人祖父)自一九二三年起是該地的註冊業主,政府於一九三六年重收該地,該地自此沒有再易手。

指從未找尋祖父便收地

申請人早前引用《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要求行會就重收該地給予寬免。由於法例規定有關呈請要在重收註冊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人同時要求行會延長提出呈請的期限,惟遭行會拒絕。

申請人遂於昨日自行入稟高院,指稱行會只是用一句「決定不應延長提出呈請的期限」交代行會決定,是沒有任何合理理據和解釋而拒絕其要求,要求推翻行會的決定,並要求取消重收該地段的命令。

記者昨上門向申請人查訪,他展示其祖父歐陽潤於一九二三年以五千二百多元購買該地段的契約文件,更帶記者前往聲稱屬於其祖父的涉案地段一部分的筲箕灣遊樂場,感慨地說︰「全部都係我阿爺嘅。」

他指稱祖父買地後將該地段承按給第二者,對方輾轉再承按了給其妾(第三者),但政府於一九三五年徵收地租時找不到第三者,便於翌年刊憲收回土地,申請人指政府當時從未嘗試找尋過為地主的祖父便收地,做法有誤。其祖父在七十年代初過身,他從父母口中得知祖父在筲箕灣有一塊地,遂查閱政府檔案,在○五年終找到涉案地段資料,亦展開他討回土地之決心。 案件編號:HCAL 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