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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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安上訴獲撤賠遣散費

【本報訊】香港港安醫院一名女牙齒衞生員替院方服務近二十六年後,於○八年三月終止合約,她其後向院方追討遣散費、假期補薪及病假津貼等,並於勞資審裁處獲判可得回共四十三萬元;院方早前向高院上訴,昨獲判得直。法庭裁定院方毋須支付前員工約十一萬元遣散費,但其他賠償則發還勞審處重新計算。

法官指,申索人方安妮於離職前的二十四個月期間,曾曠工三星期,不算連續受僱,故院方毋須支付遣散費給她。另外,勞審處在計算假期補薪及病假津貼時,也錯誤把在醫院候命時間計算在內多賠了給她。

案件編號:HCLA 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