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申索人方安妮於離職前的二十四個月期間,曾曠工三星期,不算連續受僱,故院方毋須支付遣散費給她。另外,勞審處在計算假期補薪及病假津貼時,也錯誤把在醫院候命時間計算在內多賠了給她。
案件編號:HCLA 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