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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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處暑假嚴打書店童工

【本報訊】勞工處表示,過往在暑假期間,曾發現有書店非法僱用兒童,協助銷售書本,以及有兒童在街上派發宣傳單張,該處今年在暑假期間會加強巡查,特別是書店聚集的地點,阻嚇違法行為。

勞工處提醒僱主,僱用十八歲以下人士,必須遵守《僱用兒童規例》及《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的規定。除非事前獲得勞工處處長批准,任何人不得僱用未滿十三歲的兒童工作。十三至十五歲人士雖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惟受不同規例規管,十五歲以下兒童父母須向準僱主書面同意兒童就業。勞工處強調,任何人違反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