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提醒僱主,僱用十八歲以下人士,必須遵守《僱用兒童規例》及《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的規定。除非事前獲得勞工處處長批准,任何人不得僱用未滿十三歲的兒童工作。十三至十五歲人士雖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惟受不同規例規管,十五歲以下兒童父母須向準僱主書面同意兒童就業。勞工處強調,任何人違反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