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10月 原告伍寶立與被告羅愛華(姓名皆為譯音)在內地結婚。
02年 被告獲准來港定居。
02年3至4月 原告以38萬元購下第一街單位,以被告名義持有。
03年1至2月 原告以50萬元購買皇后大道西單位,由夫婦聯名持有。
05年12月 原告與被告離婚。
07年9至11月 原告用192萬元以被告名義購入德輔道西單位。
08年4月 原告指示被告以160萬元售出第一街單位,把賣樓所得投資股票及外幣。
09年10月 被告向原告聲稱不會再照顧三名孩子。
09年11月 原告發現被告懷孕,並與新男友同居。
10年5月 被告把10萬新西蘭元還給原告。
10年6月 原告入稟要求被告交還物業及資產。
資料來源:原告入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