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2010

台《壹週刊》遭起訴

【駐台記者張偉御報道】台灣《壹週刊》又因報道失實遭起訴。該刊報道稱,台北捷運公司總經理蔡輝昇涉嫌貪瀆收受商家賄賂,台北市政府昨駁斥台《壹週刊》報道內容子虛烏有,更炮轟該刊連續對市府廿三宗不實、污衊性質的報道,是濫用媒體公器。蔡輝昇已入稟士林地方法院,控告台《壹週刊》涉刑事加重誹謗罪及請求民事賠償,並要在四份報章刊登道歉啟事。

台《壹週刊》報道指,蔡輝昇與台北捷運公司高層,涉嫌接受捷運廣告商的宴請,蔡並收受價值卅萬元新台幣(約七萬二千港元)的名錶,以及紅酒、顧問費等賄賂,其後捷運公司給予廣告商在捷運站的經營範圍外,大量增設廣告位的特權。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昨與蔡輝昇等召開記者會,駁斥台《壹週刊》報道失實。蔡輝昇稱,這些指控根本不存在,台《壹週刊》記者事先曾向他查證,他已告知內容不實,但該刊的報道仍用「肯定」語句,形同未審先判。

對台北市府23宗污衊性報道

葉慶元則痛斥台《壹週刊》無中生有,並指,自去年七月起,台《壹週刊》針對捷運文湖線、貓纜等市政議題,對台北市府連續有廿三宗不盡不實、污衊性的報道,是濫用媒體公器,控告台《壹週刊》的案件亦不會和解。市長郝龍斌亦質疑台《壹週刊》根本是公報私仇。

台灣有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分,加重誹謗罪是指以文字及圖畫例如雜誌或傳單等,對他人構成不實指摘,因其流傳較單純的口頭方式為廣,罪行亦較為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