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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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促曾蔭權有廉恥辭職

【本報訊】曾蔭權任內提出的兩套政改方案,都極可能以失敗告終。泛民主派要求曾蔭權根據《基本法》規定,在方案再被否決後解散立法會,若重選後的立法會再度否決方案,曾蔭權便須依法辭職。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指有關條文僅適用於本地法案,不適用於政改。法律學者質疑特區政府刻意對《基本法》作出狹義詮釋,以逃避曾蔭權辭職的責任。泛民促請自詡為「政治家」的曾蔭權體現問責精神,有廉恥地自行引咎辭職。

林瑞麟:無授權解散立會

《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若立法會兩度否決港府的重要法案,特首可解散立法會重選,若重選後的立法會再否決法案,特首必須辭職。林瑞麟昨在立法會大會上表示,特區政府對該條文內「重要法案」的概念,只適用於本地法案,而修改特首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性質上是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屬憲制安排,並非修改本地法例,故該條文並無授權特首因政改方案否決而解散立法會。

身兼民主黨主席的立法會議員何俊仁狠批曾蔭權兩度推動政改,至今仍未能說服中央給予香港一個有具體進步及前景的方案,亦未能取信於市民及議員,理應引咎辭職,他又說:「佢自稱為政治家,可唔可以有啲政治家風度,體現番政治家嘅問責精神?」

該黨另一議員李永達表示,曾蔭權不但未能履行為普選「玩鋪勁」的競選承諾,若任內兩度提出的政改方案均無法通過,更應辭職承擔後果。民主黨副主席劉慧卿促請曾蔭權在立法會對他通過不信任動議前,有廉恥地主動辭職。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特區政府的詮釋技術上未必全錯,但亦未必是最可取的解讀。他強調該條文的設計原意,是透過解散立法會重選,讓市民直接就有關議題表態,解決社會的政治死結和僵局,政改問題正適宜以這種手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