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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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身份敏感 法庭禁傳媒披露

【本報訊】鑑於案中受害人X及Y先生乃宗教機構人員,身份極敏感,案件自去年提堂至昨日開審,兩人俱獲控方作出連串嚴密措施,嚴禁傳媒披露其身份及所屬機構名稱,連帶涉及相關的控方證人,昨日均獲安排在屏風後作供,而X先生亦以健康理由,毋須出庭作證。

案件早於去年十二月在裁判法院提堂時,控方便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傳媒披露X及Y的身份,獲裁判官批准,法庭特別頒令禁止傳媒用任何方式透露兩名事主的姓名及身份等等,否則會涉嫌藐視法庭。

案件昨轉至區院開審前,主控官李鏡鏞再「提醒」法官,指本案早有命令,禁任何人士洩露受害人的資料及身份;控方又透露,由於X的健康、心理及精神「出現好大嘅問題」,故此不會傳召他出庭作供。

安排證人屏風後作證

辯方大律師陸偉雄昨一度質疑,之前有關命令之申請基礎乃因控方恐怕X不肯出庭作供,但昨天控方已決定不再傳召X,故有關基礎已經消失,辯方認為傳媒各方面俱有知情權。惟法官最後接納控方所指,若然公布勒索案受害人之身份,會影響未來同類案件舉報。

控方昨又進一步申請三名控方證人,即Y先生、湯姓秘書,以及借三十萬元予X的Z小姐,俱可於屏風後作供,並可利用法庭特別通道出入。控方解釋,本案證人所屬機構「令佢哋有壓力,非一般勒索案,涉及Y和X身份有一定敏感性」。

結果案件昨開審時,法庭安排一扇大屏風放在證人座位前,傳媒及公眾難睹證人容貌。控辯雙方及證人除以「X先生」及「Y先生」稱呼受害人,亦以「機構」來形容有關宗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