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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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吟大地:還中國人罷工權利

富士康自殺事件和本田車廠工人罷工事件絕非偶然,既表明中國的勞資矛盾激化到一個新的階段,也說明中國過去靠廉價勞工踏上世界工廠的道路已經走到盡頭,甚至可能再次引發中共高層左派和右派「姓社姓資」的爭論。中國勞工的基本待遇和人權保障遠遜歐美,左派可能因此發難,相信很可能成為今年中共中央全會的主要議題。

議題早已擺上桌面

在學術層面,從法律上還中國人罷工權利的議題,早已擺上桌面。富士康的「十二連跳」,無論基於甚麼原因,本質上還是與要求改善基本待遇有關,但用了最激烈、也最不值得贊成的方式;而本田的罷工事件不死一人、不傷一卒,也能夠達到加薪的目的。其實,中國勞工罷工無日無之,問題是:中國人罷工的權利至今沒有在法律上確定。

中共建政以來有四部憲法,第一部是一九五四年《憲法》,當中關於公民的權利規定並沒有罷工的條款。首次作出罷工規定是一九七五年《憲法》,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公民有罷工的自由,應該說,這是毛澤東發動文革的成果。毛澤東說過:「以後修改憲法,我主張加一個罷工自由,要允許工人罷工。這樣,有利於解決國家、廠長同群眾的矛盾。」但是,也一直拖着沒改。到了老毛要搞文革時,他更認為罷工是工人對付黨內走資派的方法,所以他一言九鼎,中國公民有了罷工自由。

在一九七八年修改後的第三部《憲法》還是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那是因為黨內還是由毛派主導,鄧小平、陳雲和胡耀邦是堅決要拿下「四大」的,但是要積蓄力量,等待時機。到了一九八○年九月,全國五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修改一九七八年《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案,取消了原有的、文革色彩最濃的「四大」的規定,但關於罷工自由的規定沒有取消。

弱勢團體悲上加悲

直到一九八二年,《憲法》再次修改,才取消了「罷工自由」的規定。當時,這被認為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改革年代開始,是反左的行動。但經過在市場經濟運行多年的今天,中國公民「罷工權」的問題已無法迴避。

雖然第一部《憲法》就沒有規定罷工權,但當時政府政策是:群眾這樣做並不違法,沒有理由加以禁止;慎重地加以調解處理,避免不當的行政干預或司法介入。所以,一直以來,中國勞工罷工不違法,因為中國沒有罷工罪;不過,最重要的是,中國法律也不保護罷工。本來,罷工、怠工、集體上訪的工人都是弱勢團體,受不到法律保護使他們處境更為艱難,悲上加悲。

古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