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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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宅信箱報假地址犯法

【專案組報道】申請信用卡、保險及銀行戶口,必須要有住址證明。最近坊間有舊樓單位聲稱可提供出租信箱服務,租金較郵政信箱高出十五倍,但仍門庭若市。但法律界人士警告,租用者若將「假地址」當作住址填寫,有機會犯「訛騙」刑事罪行。

貼街招月租360元

「信箱(每月)360元,最少租用9個月。」在深水埗多處地方,近月出現一則出租信箱服務廣告,租金較租用香港郵政的信箱,年費只二百七十元高出近十五倍。

記者日前佯裝有意租用該住宅信箱,負責人以專家口脗向記者教授如何製造有力的「住址證明」。「我會畀個房號你,你就可以去銀行申請轉地址,第一次轉地址係唔需要任何證明,之後銀行第一封寄畀你嘅信,就係好有力嘅地址證明啦!」並強調:「我哋收到信會通知你,你得閒上嚟攞,唔使擔心。」

其後,負責人帶記者往收信的深水埗一唐樓單位參觀,該單位屬劏房,同時出租套房或短期租住用途。他說:「如果你申請公屋,要家訪就預早通知啦,我哋會安排。」更聲稱是為了方便他人,才兼營租信箱業務。

業主或被控串騙

據業界人士透露,不少租用住址信箱的「客戶」也是透過此渠道申請輪候公屋,「嗰個人本身住內地,費事咁重皮費租個板間房等房屋署嘅信,咪租個住宅信箱囉!」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警告,租用人若以租信箱的「假地址」,當作住宅地址申請政府服務,開辦銀行戶口、借貸,或任何有不誠實意圖的用法,則有機會觸犯「訛騙」刑事罪行,而出租者若早知租用者用「假地址」作不法用途,亦會被控「串謀訛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