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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有多次案底中年漢,於○三年的一天內圖搶劫荃灣及尖沙咀兩間銀行均失手,但遺下恐嚇字條,警方其後對字條進行指紋鑑證,至去年始確認和拘捕疑犯。涉案中年漢昨在高院承認兩項企圖搶劫罪,法官質疑警方竟要花六年才對照出被告指紋,直言感到奇怪,考慮到案件有一定程度延誤,遂判被告入獄七年。
五十四歲被告黃炳泉,承認於○三年十月十八日企圖搶劫荃灣青山道的華比富通銀行(現稱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同日企圖搶劫尖沙咀金馬倫道的建新銀行。被告認罪及判刑後,辯方要求法官准許被告一家先在庭上拍攝全家福才收監,但法官拒絕。
案情指,被告當日早上九時許,戴上鴨嘴帽和太陽眼鏡到荃灣華比富通銀行,手持手槍物體並向一名櫃位女職員遞上字條聲稱打劫,職員按動警鐘和通知同事,被告空手逃去。被告之後到尖沙咀建新銀行,以類似手法行劫,也被職員按動警鐘嚇退。警方至去年中確認被告身份,把被告列入通緝犯名單。去年九月二十九日,被告從澳門返港時在中港碼頭被捕。
被告有多次案底
被告早於七四年曾因身為三合會成員而被定罪,八四年及○六年又分別因入屋犯法及經營色情場所等罪被判監。法官昨質疑被告既有多次案底,不明警方為何要六年才能從指紋對應到被告身份。控方解釋,字條上指紋並不完整,對應有一定困難,控方最後也靠被告招認及筆迹等證據才足以起訴。
警方發言人昨解釋,鑑證科當年以第二代電腦輔助指紋鑑證系統,將案中一隻紋印與被定罪人士指模資料庫數據作比較,但因紋印質素不佳,未能將被告比對出來。至○七年,被告因其他罪行判監,經指紋鑑證後亦未能鑑別與此案有關。發言人續稱,直到去年鑑證科人員以全新第三代電腦輔助指紋鑑證系統,將被告指紋進行核對,終成功鑑別與此案有關。
案件編號:HCCC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