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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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救治必須家人同意

【本報訊】根據醫管局指引,醫生基於病人情況持續惡化,會提出對病人執行「勿予心肺復甦決定」,但事前必須清楚向家屬講解執行原因,並要獲得家屬同意。

醫生與家屬溝通清楚後,會將該決定記錄下來,但毋須家屬白紙黑字簽署,因而造成漏洞,若醫生和家屬溝通不清晰,甚至醫生故意不向家屬提及,往往會令家屬得悉後有草菅人命之感。

醫管局強調醫護人員要「視病猶親」,但醫護人員懶理病人感受的事件,在公營醫院屢見不鮮,仁濟醫院亦多次被揭發類似事故。

去年十月中,七十三歲古婆婆因氣促及發燒入住仁濟醫院,後來病情轉好,轉住綜合大樓,卻因病床圍欄問題與護士起爭執,有人竟因古婆婆「唔聽話」而用安全背心將她「綁過夜」。古婆婆疑飽受驚嚇,病情急轉直下,兩日後要轉送深切治療部,延至十一月初去世。家屬向本報投訴始揭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