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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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預繳消費 補漏必須徹底

有關預繳式消費的負面新聞不絕如縷,輿論不斷要求政府修例規管,三催四請下,當局終於計劃於今年第三季就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展開公眾諮詢。根據當局即將向立法會提交的建議,相關條例將擴大至服務式消費,禁止商戶推銷服務時採用疲勞式轟炸、威嚇、誤導、虛假聲稱等手法,並規定商戶不得以訛稱特價吸引顧客,當商戶自知出現財政問題,亦不得向消費者推銷預繳套票,違例者可遭刑事檢控。

俗話說,遲到好過無到。港府修例規管預繳式消費雖然姍姍來遲,但總算走出正確的一步,問題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單憑如此修修補補,是否真的可以杜絕預繳式消費陷阱,不能不令人質疑。

事實上,當局也承認,新例存在執法及舉證困難。譬如新例針對打擊疲勞式轟炸推銷及威嚇推銷,但何謂疲勞式轟炸、何謂威嚇,根本沒有清晰定義,不良商戶只要矢口否認,執法者也無可奈何。以過往發生的層壓式推銷騙案為例,當局本可放蛇取證,以詐騙罪檢控不良分子,但當受害者向警方舉報時,警方總是以「舉證困難」敷衍過去。可見即使修例後,如果當局執法不力,相關法例亦將淪為一紙空文。

更加為人詬病的是,對於輿論要求就預繳式消費設立強制冷靜期,當局計劃僅在旅遊會籍及上門推銷類別施行。眾所周知,商戶推銷預繳式服務,手法層出不窮,消費者經不起游說,極容易誤墮陷阱,而保障消費者的最佳辦法,就是設立退款冷靜期,讓他們有充裕的時間及空間考慮,當局連這麼簡單的一件事也拖泥帶水,做一半不做一半,實在令人費解。正如有瑜伽中心苦主質疑,為何買一份幾百元的保險也有三十日冷靜期,付幾萬元預購服務反而毫無保障?事前預防總好過事後補救,難道政府連防患於未然的道理也不懂?

此外,針對部分商戶收取款項後未能提供服務,當局僅計劃將有關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卻拒絕設立消費者保障基金。必須指出的是,當局將不良營商手法刑事化,固然可以加強對不良分子的阻嚇力,但在顧客而言,最重要的是預繳款項後能獲得商品及服務,一旦商戶倒閉,消費者亦應該可以取回款項,這是合情合理的期望。假如已預繳款項的苦主追討無門,就算當局將不良分子判刑,又於事何補?

禁而不止,則刑罰侮。當局既然修例,就應該一不做二不休,盡量完善條例,堵塞漏洞。其實,設立消費者保障基金並不難,只須倣效旅遊業議會向消費者收取印花稅,政府不費分文,何樂而不為?

亡羊補牢的故事大家耳熟能詳,其實這個故事還有續聞,說的是羊倌補好圍欄後,欄內的羊依然繼續丟失,搞得他一頭霧水。後來鄰居一言驚醒夢中人:「你只補好眼前的漏洞,卻看不到羊欄的另一邊也有一個漏洞,這邊的漏洞補好了,那邊的漏洞依舊存在,欄內的羊不丟才怪!」港府修例規管預繳式消費,恰如羊倌面對那個漏洞多多的羊欄,修了這邊,漏了那邊,不同的是,當局明明見到這些漏洞,卻不設法堵塞,實在令人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