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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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涉淫11歲女逼扯皮條

五十一歲爸爸涉嫌利用代前妻照顧女兒的機會,非禮十一歲的女兒,但他仍覺得不滿足,要女兒介紹女同學給他認識,再以金錢利誘女兒的女同學為他手淫和口交。警方經初步調查後,暫時控告他三項非禮罪,指他非禮女兒及另一名女童,並積極找尋另外四至五名可能曾被他性侵犯的女童。被告昨在荃灣法院提堂後,還押至五月二十日轉往屯門法院再提堂,以便警方繼續調查。

被告報稱任職清潔散工,昨日出庭時頭髮蓬鬆。控罪指出,被告於○八年五月某日及○八年九月至○九年六月期間,在天水圍一個單位內,先後非禮女童X和Y,以及於○九年三月在汝州街的住所內非禮女童X。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加上擔心被告會干擾證人,故不准被告保釋。

憂擾證人拒保釋

控方指出,兩名女事主分別是被告的十一歲親生女兒和她的女同學。警方經調查後,懷疑尚有四至五名女事主,現正積極找尋她們及安排她們進行認人手續,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付款給女童為他口交及手淫。

控方擔心被告會潛逃及干擾證人,加上他一旦被定罪可能要面對長時間監禁刑罰,故反對他保釋。

有三項刑事紀錄

辯方替被告申請以現金二千元保釋時透露,被告雖有三項刑事紀錄,但都不屬非禮罪。被告與前妻離婚後,其前妻負責照顧他們的兩名女兒,母女三人一同住在涉案天水圍的單位,被告則獨居在涉案汝州街的單位。被告的前妻於案發時要前往內地,遂叫被告到天水圍的單位照顧女兒。

案件編號:TWCC 14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