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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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陳冠希」入監懲教主任判社服

【本報訊】赤柱監獄一名署理高級懲教主任,去年十二月當值期間,身藏一支載有逾四百張涉及陳冠希床照的USB手指及一支潤唇膏,他早前承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物品帶入監獄罪,昨於東區法院被判罰社會服務令八十小時及堂費一千元。裁判官指囚犯有機會接觸到該批床照,但考慮到被告因本案將喪失二十八年的事業,故判他社會服務令。

入職28年 料失長俸

四十六歲被告馮達成,案發時駐守赤柱監獄。控方昨補充資料指,被告若有需要,可向上級申請USB手指儲存檔案及在監獄內超時工作。惟辯方解釋,只有總懲教主任或以上職級者才能申請USB手指,以被告的職級,他只能申請到電腦磁碟。

辯方強調,被告爭取晉升競爭激烈,他不想使人以為他工作效率低,故不會申請超時工作,以免給上司壞印象。被告加入懲教署二十八年間,表現一向卓越,並屢獲上司嘉許。辯方稱,雖然被告仍存一絲希望,但相信他將不會拿到長俸。

惟控方亦說,部分負責印務及平面設計工作的囚犯,有機會接觸電腦,而亦有囚犯須清潔內有電腦的房間,故此被告將該批床照帶進監獄,便有讓囚犯接觸到的風險。

案件編號:ESCC 14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