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被告鄧倩衡,案發時為文員,現無業,早前承認非禮罪,控罪指被告於前年十二月三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非禮事發時僅十五歲的女童X。
其後X母檢查X手機時發現被告的短訊,追問X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FLCC 1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