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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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嚴重冒犯公眾良知

房屋署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受賄案,上訴庭在今年一月判兩名涉嫌行賄多名房署官員的男子上訴得直,不但撤銷原審的定罪和刑罰,更頒令永久擱置聆訊。上訴庭昨補發判案理由書,狠批廉政公署偷錄案中被告和律師的保密談話內容做法並非法治社會下執法機構應有的行為,更指廉署嚴重冒犯法庭及公眾的良知。

兩名上訴得直的上訴人包括黃洪基及余志偉,兩人於○八年一同被區院裁定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兩項串謀偽造帳目罪名成立,各被判監五年。上訴庭指,廉署調查人員於○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調查案件期間在又一城偷錄余與律師的對話,並於五日後聽取有關錄音帶,已侵犯了余所享有的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令兩名上訴人得不到公平審訊的機會。

判案理由書又列出廉署人員口供的一些可疑之處。廉署人員聲稱在偷錄對話前曾作事前評估,但當時卻沒有相關的書面紀錄。即使是授權偷錄的文件,也沒有提及律師或「師爺」可能會在場。廉署人員說當初預計律師到場的機會極微,故可以偷錄,但廉署人員和廉署線人的證供卻顯示廉署預計會有律師出現。

故意侵犯法律保密特權

另外,廉署人員當日知道律師在場後仍繼續偷錄,事後更聽取錄音帶內容。廉署人員最初說律師不會在公眾地方與人討論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及後卻指因有理由懷疑對話內容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才聽取錄音帶。

上訴庭指,廉署預計到當日會有律師在場,事先沒有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也無安排一旦真有律師到場時是否會終止偷錄。廉署在確定有律師在場後,再從線人口中獲悉對話不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仍不徵詢法律意見,更自行決定聽取內容,是故意侵犯法律專業保密特權,其做法並非法治社會下執法機構應有的行為。 案件編號:CACC 4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