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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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揀「樓換樓」 否決「舖換舖」

【本報訊】市建局日後參與重建的形式將更多樣化,賠償及安置政策也會有改革,督導委員會認為應沿用七年樓齡賠償安排,但提出在現金賠償機制外引入「樓換樓」的選擇,住宅自住業主於巿建局收購階段便需決定「要錢定要樓」,且不可直接舊樓換新樓,而是視乎價值差異「多除少補」,至於「舖換舖」則因涉及複雜的技術性問題而不作考慮。

須補差價 或限制轉讓

新引入的樓換樓安排,受影響業主仍需以七年樓齡賠償基準接受收購,業主在接受收購時將同步得悉新樓呎價及面積以便決定「要錢定要樓」,若選擇要樓,巿建局會將部分賠償金保留在律師樓,若新單位價格最終高於其應得賠償,便需補回差額。市建局在發展時,會預留新樓低層特定面積的單位,落成後抽籤決定揀樓次序。

發展局發言人承認,樓換樓會限制重建項目發展,但不擔心令項目乏人問津,必要時可由巿建局自行發展。基於公平原則,自住業主既為保留社區網絡而要求樓換樓,故會研究是否限制業主轉讓單位,以防變成炒賣工具。巿建局主席張震遠相信,樓換樓可提供多一個選擇,但預期較多人選擇現金賠償。

另外,督導委員會考慮到個別長者業主只靠出租一、兩個舊樓單位以獲生活費養老,建議可提高特殊個案的津貼,另會研究保障受影響租客,免他們在凍結人口調查後,因業主拒續租而喪失安置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