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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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龍三空姐追花紅敗訴

【本報訊】三名港龍航空機艙服務員,向資方追討○八及○九兩年共約七萬元的農曆新年花紅,勞資審裁處昨判員工敗訴。裁判官昨指,三名機艙服務員簽訂的合約中,已列明花紅屬公司酌情發放,即使之前公司每年向員工發放花紅,亦不構成員工的合理期望。其中一名申索人兼工會主席潘芸妮對裁決表失望,會徵詢員工及法律意見後,才決定是否上訴。港龍昨發表聲明指,歡迎裁決結果。

裁判官指出,三名申索人簽訂的服務合約中列明花紅屬獎賞性質,公司可按業績及員工表現酌情發放。裁判官認為,即使港龍的招聘廣告上承諾員工可享十三個月糧,但廣告不構成雙方合約條款。資方雖於入職簡介會上作相同承諾,最終亦需以書面的合約條款作準。他更指出,即使公司在○八年前每年均向員工發放花紅,亦不等如有責任繼續發放,○八及○九年出現虧損的情況下,暫停發放花紅亦非不理智及反常行為。在公司向潘芸妮、呂碧琪及李詠文三名申索人補發特別酬金後,她們向港龍追討的花紅由約十四萬元減至約七萬元。

案件編號:LBTC 2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