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昨判刑時稱,被告不尊重法律制度,且一早自備尿液及隨身攜帶,顯然是早有預謀犯案,故判她入獄四個月,以收阻嚇作用。控罪指被告去年十二月七日及二十一日,先後於區院四十六庭及二十五庭內犯案。
案件編號:ESCC 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