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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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法庭兩潑尿囚四月

【本報訊】五十五歲婦人黃春娣向前僱主申索工傷賠償時,稱不滿屢遭法庭駁回,兩度在法庭內潑尿,並令當時主審法官陸啟康及前僱主的代表律師李雄生「中招」。女被告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兩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殘害性物品罪,昨被判囚四個月。

裁判官昨判刑時稱,被告不尊重法律制度,且一早自備尿液及隨身攜帶,顯然是早有預謀犯案,故判她入獄四個月,以收阻嚇作用。控罪指被告去年十二月七日及二十一日,先後於區院四十六庭及二十五庭內犯案。

案件編號:ESCC 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