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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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局八招監管樓盤銷售

1.合作發展商不可內部認購單位,只可公開發售。

2.合作發展商挑選首批單位,必須經市建局同意。

3.單位不可售予協助推售該樓盤的物業代理行及中介人,包括參與銷售該樓盤的工作人員。

4.首批單位只可售予個人名義買家,嚴禁公司名義買家購買。

5.每個住宅項目內,公司名義買家購入的單位數目,不可多於總數10%。

6.任何買家不可於同一住宅項目購買多於2個單位。

7.合作發展商及其控股公司的任何董事局成員、經理級或以上高層職員及港交所主板上巿規則說明的相關人士,購買單位前須書面申報,並公布有關單位由合作發展商的關連人士購入。

8.售樓期間合作發展商須在其網頁發放及在售樓處張貼以下資訊:

a. 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24小時內要公布所有成交單位資料。

b. 除首批單位外,所有價單須在派發後1小時內於網上發放及張貼於售樓處。

c. 關連人士成交資料(不包括買家姓名)須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24小時內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