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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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助查拒爆料要負刑責

本文重點
【本報訊】外國政府調查恐怖活動時屢爆侵犯人權醜聞,港府早前制訂本港執法機關邀請市民配合反恐調查的實務守則,即使是律師、社工、傳媒、甚至未成年兒童,都可能要強制提供有關其客戶、輔導對象、受訪者或家人的機密資料,否則須負上刑責。有立法會議員擔心當局權力過大,要求加設豁免條款。

香港於○二年在國際壓力下倉卒通過《反恐條例》,當中多項極具爭議性的條文至今仍未實施,其中一條是授權律政司司長在合理懷疑下,向法院申請邀請市民提供有關恐怖分子財產的資料。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實務守則,以便正式落實該項條文。

可控藐視法庭

守則規定執法人員邀請市民協助調查的時數不可以超過十小時,並且必須為不同國籍人士提供足夠翻譯服務。任何人拒絕配合調查,包括年滿十歲但未過十六歲的兒童,均可能有機會被控藐視法庭。如果證實提供假消息或作出誤導性的陳述,最高可判監三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指出,條例訂明市民須就恐怖活動資金動向主動向當局提供資料,擔心會影響律師、社工及傳媒的保密原則,守則實施後當局更可反客為主強制該等人士提供資料,例如正在輔導懷疑恐怖分子子女情緒的社工,曾訪問懷疑恐怖組織成員的記者,都可能要被迫「爆料」。

另一議員吳靄儀亦批評守則過嚴及未有訂立有效的監控程序,容易令小童無辜受牽連,要求對相關人士制訂豁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