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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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創傷促納工傷補償

【本報訊】打工仔因工受傷或死亡可按《僱員補償條例》索償,但看不見的精神創傷卻並非保障範圍之內。有廚師曾被滾油彈起輕微灼傷臉部後猶有餘悸,無法再從事廚房工作,終患上創傷後壓力症,更曾因想不開而自殺,幸最終獲救,但又為賠償而憂心;有倉務員則曾被困升降機而患上精神病,勞工處雖證明其創傷與意外有關,但亦遭僱主拒絕賠償。工會批評現行法例過時,促請當局將精神創傷納入工傷補償範圍,警惕僱主關注職安。

有二十六年經驗、在連鎖快餐店任二廚的顧煒樑,今年一月被上司要求將重達八公斤的豬肉放入炸鍋油炸,豈料豬肉跌進鍋裏時滾油彈起灼傷其臉部:「上司仲質疑我唔夠經驗先咁唔小心!」自此對所有廚房心存恐懼,無法再從事廚房工作。

廚工病發圖服藥自殺

經濟陷困境令他性情大變,曾虐打妻子及四歲兒子,到瑪嘉烈醫院急症室求診後,確診患上創傷後壓力症,上月初更病發,帶同九十粒安眠藥到大嶼山服藥自殺,幸被行山人士發現獲救。他因保險公司未有提供精神科醫生評估,不獲僱主賠償醫療費,加上至今一直放取病假,恐不獲發病假紙未能申索工傷病假外,亦憂僱主認為是曠工而開除。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兼精神科醫生潘佩璆指,創傷後壓力症患者易緊張暴躁,自殺機會亦較常人高,故不宜工作。但現行《僱員補償條例》的損傷類別僅得四十八項,精神創傷更未納入保障範圍,他憂慮精神創傷並無定義,會變相鼓勵僱主漠視員工的職業安全及工作環境。律師王吉顯亦指,精神創傷申索無門,只能舉證僱主涉及疏忽才可申索,但成本高昂,建議政府應將精神創傷納入工傷賠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