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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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定義50%圍封列禁煙區

【本報訊】終審法院就《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有關禁煙範圍的「室內」定義爭拗,早前判政府終審上訴得直,昨下達書面判決理據,裁定只要場所總面積的五成被圍封,便屬室內必須禁煙。而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更批評有關法例的撰寫水平,距離滿意程度甚遠,因而造成今次爭議。

被李官指水準欠佳的法例,將「室內」定義成「圍封程度至少達各邊總面積的50%」之場所。高院原訟庭法官湯寶臣當時認為「圍封」有每邊圍住之意,故判定場所要每邊都圍封五成才要禁煙,判案中被告上訴得直。

惟李官昨指,解釋法律條文時要注意立法目的,政府當初訂立此例,是有感之前規定餐廳要設禁煙區的做法,未能保護餐廳員工和顧客免受二手煙禍害,故在決定場所能否吸煙時,要留意空氣流通問題,而作出更嚴格限制吸煙的解釋。

販管主任毋須恢復定罪

此外,有關法例的撰寫水準未能令人滿意,當中用到「『各邊』總面積」的字眼,確會令人混淆。此外,法例指計算面積時要除去窗戶門戶,其意思亦沒有寫清楚。至於案中任職小販管理主任的被告何鈾然則不會恢復定罪。

案件編號: FACC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