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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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豐企業大股東告媳婦

【本報訊】持有佐敦恆豐商場及恆豐酒店之恆豐企業,其大股東李德義昨日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媳婦,指她與其子曾簽訂婚後協議書,但簽訂協議期間誤導了他,因此要求媳婦賠償;但入稟狀內未有詳述有關誤導的情況及索償金額。

聲稱受騙要求賠償

原告李德義,被告曾昭穎(譯音)。入稟狀指被告於二○○○年六月五日,和一名與原告兒子李建勤(譯音)同名的人簽訂「婚後協議書」。原告並無在入稟狀內詳述有關協議的條款,或原告在協議中扮演的角色;但表示被告在簽訂協議期間,對原告作出帶詐騙性的虛假陳述,因此要求法庭頒令,要被告為原告受騙所招致的損失作出賠償,並支付其訟費及利息。

入稟狀中提及的「婚後協議書」(post-nuptial agreement),是指夫妻在結婚後訂立,屬其中一方去世或仳離後安排財產分配的協議,效力與在結婚前預先訂立的「婚前協議書」(pre-nuptial agreement)相同。英國樞密院於○八年已有判例,裁定婚後協議書有約束力,但婚前協議是否有效則未有定論。

案件編號:HCA 5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