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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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禁煙案終院推翻原判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就《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有關吸煙範圍的「室內」定義爭拗,判政府上訴成功,詳細判決理據稍後以書面下達。涉案食物環境衞生署的小販管理主任何鈾然原被控在○八年二月於休班時,在深井村傅記粥麵茶餐廳的延伸範圍內吸煙遭控煙辦票控,判罪成罰款,何上訴,上訴庭裁定涉案茶餐廳並非四面圍封,不符禁煙條例中「室內」的定義,判何脫罪。律政司提出終審上訴昨陳詞指,條例本意是在大部分被圍住的地方禁煙。若依原審判決定義「一個地方如果四面中有三面圍住,但第四面僅圍住四成九」,都算是室外地方的話,明顯違反了立法原意。終院最後判政府得直,但何鈾然的罪名則毋須恢復。

案件編號:FACC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