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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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樂團11宗罪

1.部分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會議時,沒有遵守規定交回與議程有關的利益衝突申報表。

2.於○五/○六至○八/○九年度的財務報告,無按《資助及服務協議》加入核數師對樂團是否符合政府規定的建議。

3.將樂團自購贈票計入門票收入及購票觀眾之內,又以購票觀眾人數計算入座率,令部分缺席率偏高的音樂會錯估入座率。

4.贈票策略鬆散,也欠缺完備書面紀錄,亦沒有把增發贈票的理由及批准記錄在案,單在○八/○九年度共派發5,262張贈票。

5.為商業贊助機構舉行「專場」演出時,出現贊助金不足以抵銷全部演出成本情況,有公帑補貼私人活動之嫌。

6.二十名藝術部職員於○八/○九年度實際工作時數只有703小時,遠較合約規定的1,236小時為低。樂團亦曾以「排練超時」及「表現優異」等理由向有關職員發出補假。

7.於○七及○八年進行由政府資助的職務外訪時,向行政總監、理事會成員及職員提供較《人力資源手冊》訂明級數為高的機票及住宿。

8.樂器研究改革室主任於○五年在未有事先批准或預算管制下,展開環保樂器研究,結果樂團需支付35萬元費用,其中逾七成為無收據開支。

9.○三年為辦首屆鼓樂節,以近一百萬元購買1,975個鼓,但樂團多年來只進行一次盤點,又無制訂處置計劃,結果歷年儲存費用達61萬元,且623個鼓最終損毀。

10.以支付因出席中樂團活動而引致手術及住院費用為由,為理事會成員購買醫療保險,每份保險年保費達一萬多元。

11.未有妥善記錄及批核酬酢開支。

資料來源: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