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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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救人犧牲可授烈士

中國建國之初,僅軍人執行任務時犧牲,才可獲頒革命烈士,及至一九八○年,國務院頒布《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普通百姓若因保衞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而壯烈犧牲的,也可按規定,被授予烈士稱號。烈士是中國最高的政治榮譽,當中最著名者可說是雷鋒。

根據內地民政部指,獲提名為烈士的人民,會被先調查其犧牲資料的正確性,包括向原有單位或部隊查問,約見目擊事件者取得資料,以證明事件真確程度,以至了解清楚犧牲者直系家屬情況等,若調查後發現資料屬實,則再由地方國家機關或其所屬企業,報請國家民政部審批。

一般而言,烈士家屬可獲八十個月烈士生前基本工資的一次性撫恤,符合規定條件的烈士父母、配偶及子女等,每月可獲定期撫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