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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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周刊》認罪罰款

【本報訊】明報企業有限公司旗下的《明報周刊》,再次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明報周刊》於去年十月刊登的一則美容廣告,當中有字眼被指相當可能令人使用其所宣傳的外科療法,該刊的出版人明報雜誌有限公司事後被票控,昨於東區法院承認一項發布不良醫藥廣告罪,被判罰款三千二百元。

有關廣告字眼受規管

被告明報雜誌有限公司,控罪指被告於去年十月廿四日,於第二一三七期《明報周刊》發布一則「歐亞國際容貌創造協會」的廣告,當中字眼「……將眼袋脂肪抽去」,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二三一章,相當可能導致他人使用該外科療法。

案情指衞生署職員去年十月廿九日發現該則廣告,向上級報告,衞生署高級醫生徵詢過當時的廣華醫院整形外科顧問醫生張永融後,確認廣告中的字眼是受到《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所規管,遂轉介警方提出檢控。

其實今次並非《明報周刊》首次觸犯《不良醫藥廣告條例》,○八年六月該刊獲法庭下令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它於○七年三月刊登的一則涉及美容集團的整形廣告。

案件編號:ESS 34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