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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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反對《明報》要求酌減賠償

【本報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下稱東方)民事控告《明報》刊登「香港拉登」馬照聲言論,誹謗東方及其管理層之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代表東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陳詞時,繼續反駁《明報》的辯護論點,麥高義更指出,東方興訟至今已兩年,期間《明報》一直未有在其狀書中提出要求法官考慮減低賠償金額,直到現在陳詞階段才提出,已經太遲,法庭不應予以考慮。

麥高義陳詞時表明,東方是依靠涉案文字的字面意思指控《明報》誹謗,並無指其內容語帶影射,所以法庭毋須詮釋涉案文字的隱藏含意,而且涉案文字指東方犯刑事罪,是真是假涇渭分明,根本無中間落墨的餘地。因此,麥高義不同意《明報》在其書面陳詞中指,法官在判斷涉嫌誹謗文字的意思時可作出較字面溫和詮釋之論點。

刊香港拉登抹黑東方言論

麥高義又引用《高等法院規則》,指出被告一方如要求法庭酌減賠償,則必須在提交訴狀階段時提出,但《明報》由訴訟開始至今兩年,都不尋常地無提出有關要求,現在卻忽然在其陳詞中提出如果東方勝訴,賠償金額亦應扣減這一論點;麥高義指《明報》此舉不但違反規則,更有違民事司法改革的精神,以及對東方不公。

本案始於《明報》在二○○八年四月十日刊登報道,內容提及曾因恐嚇要抹黑東方報業集團被判監的馬照聲在高院外示威,報道並附有相片,顯示馬照聲用手指着一幅掛在易拉架上的橫額,橫額內容清晰可見。

東方指《明報》的報道內容涉嫌誹謗東方及東方的管理層,因此控告《明報》的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人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明報》總編輯張健波誹謗。

由於與訟雙方均決定不傳召證人作供,案件進入結案階段。法官下令雙方分別於今日及下周一交換書面結案陳詞,案件於下周二再開庭。

案件編號:HCA 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