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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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生死狀」可照索償

【本報訊】近日公立醫院醫療事故頻生,上月至少被揭三宗做手術遺留儀器及物品在病人體內事件。一般人誤以為手術前簽署俗稱「生死狀」的手術同意書後,即使手術出現問題亦不可提出索償,但法律界強調手術同意書並不影響索償程序。不過病人組織提醒,索償個案動輒要一年多至兩年時間,而涉及嬰兒的事故需時更長。

滾水淥B明顯人為疏忽

律師梁永鏗指出,手術前病人簽署的手術同意書,並不會豁免醫院在法律上的責任,亦不會影響發生事故後的民事索償程序。不過,梁指部分事故如手術後遺留物件於病人體內,多會在同一位置再開刀,不會額外增加傷口,故索償金額未必高。至於私家醫院的民事索償程序,雖然與公立醫院相若,但遇上醫生與醫院屬掛鈎關係,索償對象便會是醫生,並不包括院方。

病人權益協會幹事彭鴻昌表示,「滾水淥B」明顯是人為疏忽,家屬理應可以索償,但首先要由專家評估傷勢。他解釋:「皮膚燙傷的索償可在半年內搞掂,至於係咪影響生殖能力,就未必咁快評估到,要等BB長大先知。」

上月接連發生手術事故,隨時會掀起索償潮。瑪麗醫院心胸肺外科為六十多歲女病人切除胸腺瘤後,將紗布留於病人體內;伊利沙伯醫院為七十二歲老婦切除胰臟腫瘤時,將長達八吋的銅板留於病人體內;明愛醫院為七十歲老翁插喉入肺放氣時,亦遺下開胸用的刀片在病人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