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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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賄房署職員婦囚三月

【本報訊】中年婦從內地來港定居後申請公屋,去年獲分配一個公屋單位,但她不滿單位屬低層兼殘舊,遂郵寄一百元「生果金」予處理其個案的房屋署職員,要求換一個更好的單位,結果被捕。女被告早前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昨日於九龍城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控方昨向法庭提交案例指,一般涉及行賄的案件都需判入獄以作阻嚇;裁判官亦指,案例已表明需判囚,但考慮被告認罪,遂將量刑起點由五個月減至三個月。

求情稱誤以為表達謝意

五十二歲被告雷秀金,報稱老人院護理員。早前認罪後一直還押,她昨日在庭上一直低頭無望向到庭親友。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不清楚香港的法律,誤以為此舉是表達謝意,被告與丈夫育有三子,長子及次子居於內地,幼子則居於香港,均需她照顧。被告的丈夫和兒子等親人都有到庭支持和撰寫求情信。

案情指,被告在○一年來港定居,○三年向房屋署申請公屋,去年四月二十八日被告獲分派到彩虹邨翠瓊樓一個位於四樓的公屋單位,惟她拒絕接受。之後有房署職員收到一封信,信內附有一張一百元鈔票,聲稱用作買生果,該信要求獲編配一個更新更高的公屋單位,職員遂向上司匯報。

案件編號:KCCC 12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