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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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控傷人罪

【本報訊】希希慘被護士用熱水燙傷下半身,他的父母報警求助後引述警方指事件不涉刑事成分,僅列作雜項事件處理。不過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涉案護士將希希放入熱水沖涼,最終要在替男嬰抹身時才發現他身上有紅腫脫皮,過程明顯涉及重大疏忽,符合侵害人身罪條例定義,可控以傷人罪,故不認同警方指事件不涉刑事成分的說法。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過往涉及同類疏忽照顧兒童的案件,警方及律政司通常以《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循簡易或公訴程序起訴,監禁刑期三至十年不等,但該例通常用於父母或兒童監護人。

不過今次案件中涉案護士疑涉及重大疏忽,故綜合各種因素後,他認為當局應改為考慮以傷人罪起訴,絕對並非不涉刑事成分。案件如屬更嚴重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最高刑罰更可判處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