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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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求逆權佔土瓜灣單位

一名女子三十七年前以每月六百元租下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單位,但該單位業主上門收了十一年租金後便無再出現,至今二十六年來亦從未追租。該名女租客昨日入稟高等法院指,由於她一直佔住上址逾二十年未被追租,要求法庭以「逆權侵佔」為由,宣告她是該單位的業主。

女原告林芝,被告房兆君(譯音),涉案單位位於馬頭角道一○七號,被告於一九五九年底以逾二萬元購入該單位後,至今仍是該處的註冊業主。

入稟狀指出,原告於七三年與被告有口頭協議,以每月六百元租用單位,但雙方當時沒有討論過原告會租用多久。原告與家人自七三年起,一直居於單位,被告則會每月上門收租。雙方其後不時有調整租金,而被告於七三年至八四年間都有上門收租。

自八四年起,被告再無上門收租,亦無向原告追租,原告自此更未見過被告。而原告自八四年起至今,為單位繳交差餉,其後又「夾錢」維修馬頭角道一○七號的公眾地方,原告因此認為已逆權佔有該單位。

律師指租客主動入稟罕有

本報記者昨日到涉案馬頭角道單位查訪,發現該處重門深鎖,入住該廈一年多的鄰居稱,不認識原告,亦從未見過對方,但不時聽到該單位有鐵閘開關聲,故肯定有人居住。至於被告報稱居於灣仔柯布連道十三號,但上址現時是一間酒樓,酒樓方面表示不清楚業主的資料。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逆權侵佔條例旨在保障租客權益,當業主長年對名下出租單位不聞不問,事後卻向租客追回業權收益,此時租客便可引用此條例爭取業權,過往例子亦多數成功。惟黃表示,在無人反對下,由租客主動入稟爭取業權則屬罕有,勝數與否視乎租客居住年數、業主的行為及反應等。 案件編號:HCA 4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