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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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引外國安全評審機制

【本報訊】路邊防撞欄及橋面護欄是行車路上的重要安全設施,但有學者指出本港的防撞欄標準使用多年,有需要作全面檢討,並應引進外地採用了十多年的道路安全評審機制,將安全設施列為道路設計的重點。

現時本港防撞欄劃分為L1至L4四個不同標準,L1適用於一般道路、L2適用於一般橋樑及道路急彎、L3用於較高攔護要求的橋樑或道路、而L4則是安裝在越過火車軌道的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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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大學數年前曾研究過英國、歐洲、美國、澳洲、加拿大及日本等地採用的同類橋面護欄防撞標準,發現外國除最高級別標準稍高於本港標準外,其他等級標準與本港大致相同,科大因而建議本港將最高防撞級別提升;不過,路政署認為原有標準已達到科大建議標準的九成半,故未有作出調整。

須平衡傷害性與防撞力

理工大學土木及結構工程學系副教授熊永達稱,本港防撞欄標準沿用多年,實有必要作出檢討,但在訂定護欄的堅韌程度時,亦須平衡防撞力及對駕駛者的傷害:「個防撞欄整到好堅固,當然可以做到點撞都唔會衝破出去,但架車上面嘅人就可能撞死晒!」他又指現時設計道路時,主要依賴民間團體及諮詢組織提供意見,他建議本港應引入外地已行之有效的道路安全評審機制,在設計道路時更有系統地進行安全審核,把安全設施定位為設計重點。